一.會議日期及時間:2015年8月23日星期日上午10:30~14:00 二.會議地點:沙田源禮球場 出席球隊: 茶山友誼/大嶺山象/永宏太陽/早川/東莞企鵝/沙田大鯊魚 /厚街台商 T1 /石碣神奇蛙/中山青年會/榮伸麒麟/虎門台商/中堂陽光豹/日本BEAMS 未出席球隊: 三.議程: 1.0推舉聯盟裁判長。 全體出席領隊票選一致通過,樓達人先生出任新一任的裁判長。 副裁判長2名: 周清暉/藍仁昌/黃忠義。 裁判長:未來裁判組工作方向: 1. 組建新的裁判團隊 2. 新增一名副裁判長 : 厚街台商T1隊 黃忠義(副裁判長一共3位) 3. 組織建立裁判制度 2.0裁判團名單及聯絡電話。 請各球團更新各球隊裁判人員名單及聯絡電話給聯盟窗口潘家郁(芋頭妹) 。 3.0裁判基本配置(衣服、帽子、計數器、球袋)。 衣服/帽子/球袋重新製作。 4.0裁判費的金額及請領。 聯盟裁判費用:主審每場RMB80/線審每場RMB50,裁判費用費用依場次請領。 四.討論事項: 1.0預賽裁判安排方式。2.0決賽裁判安排方式。 決議:聯盟各杯賽的決賽由聯盟裁判擔任,預賽仍維持由各隊隨隊裁判擔任。 3.0本壘: 3.1有否滑壘的判斷標準? 決議:1.本壘板的攻防:以本壘前4米半線為判斷基礎,在過4米半線後並在踩踏本壘板之前。不管是滑壘或跌倒一律判出局 2.踏本壘板之後跌倒就不判出局,若是造成夾殺則上述1.項的規則就不算。 3.2觸殺與封殺的界定與判定。 決議:本壘板的攻防: 攻守雙方不分白色或黑色板。 3.3打擊者在投手投出的球尚未落地就直接以手接球。 決議:球尚未落地就直接以手接球:算好球一個。 3.4打擊者腳跨出打擊區的判決,是促請判決還是裁判主動判決? 決議:擊者腳跨出打擊區的判決: 裁判需主動判決。(整隻腳跨出打擊區線,踩在線上不算違規) 4.0一壘: 4.1一壘跑者回壘以何壘包為準? 決議:一壘壘包的攻防:一壘壘包(內:白色壘包,防守方使用,外:橘色壘包攻擊方使用), 4.2可封殺情況下,一壘跑壘員踩踏防守員的一壘內側壘包。是否裁判主動判決出局? 決議:1.以一壘延伸線為判斷基礎,攻擊方只能踩踏橘色壘包衝過一壘且不可以踏入一壘延伸線內。若衝過一壘後跑壘者踏入一壘伸線以內,則視為有意圖往二壘繼續前進此時為活球狀態,守備員可採取觸殺動作。若要解除意圖,跑者需回壘踩踏(白色壘包),若未解除意圖前,遭防守方刺殺則視為出局。 2. 若不是屬於安打可繼續前進二壘的狀態,跑壘者只能踩踏外側的橘色壘包。若跑者踩踏內側的白色壘包,裁判需主動判決跑壘者出局。 5.0 In Fly: 5.1判決時機?球尚在空中?球接觸防守員手套? 決議:球一旦擊出來就構成In Fly,此時任何一個裁判判定即算認定。 5.2判決出局後是否仍為比賽繼續狀況?。 決議:一旦裁判判定In Fly,打擊者出局,此時為活球狀態處理。壘上跑壘員可以選擇冒險進壘! 6.0滿壘情況下,擊出三壘滾地球。三壘手接到後先踩三壘封殺二壘往三壘的跑者,然後再將球傳往本壘。三壘往本壘的跑者在還沒有通過4.5米線前是否可以再回到三壘壘包?還是要強迫進壘? 決議:因為先封殺三壘,三壘為空壘狀態,原三壘跑者若未過4.5米線可以再回到三壘壘包。 7.0球隊罷賽或暫時退場,以及球員態度惡劣的處理原則。 決議:1.球隊罷賽或暫時退場,裁判沒收該場比賽,以0:7敗場計算, 球隊懲處:下一場比賽禁賽並以0:7敗場計算。 2.對於遇肢體衝突,攻擊裁判行為之判決:該球員禁止於東盟出賽(不再登錄),球隊罰款5000RMB。 3.球隊要制止對於休息區嘴砲行為,否則裁判會要求該球員退場不得繼續比賽。。 8.0比賽期間聯盟裁判組的功能。 8.1解決重大球隊衝突。8.2更正明顯違反規則之判決。 決議:聯盟裁判組遇球場重大事件,召集在場裁判(主審/線審),做現場溝通確認,並公告最終判決結果。 9.0是否聘請資深裁判來東盟做講習?9.1人選?9.2周期?一年幾次? 委託中山隊協助安排,具體時間另行公告 10.0每週比賽特殊情況或是有爭議判例之收集。 對於賽事爭議,各球隊可提出要求仲裁。由聯盟7人小組(聯盟裁判長+三位副裁判長+聯盟執行長、副執行長、總經理)討論,決議後公告。若對聯盟7人小組決議,還有爭議事項則轉由聯盟召開臨時領隊會議,在領隊 |